校友会章程

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NJUPTA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南京邮电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增进情谊与合作,促进教育、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文苑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增强凝聚力,促进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在教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富强进步、母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编辑出版校友会刊物;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和母校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二十二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三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十七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条  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五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422日第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各地校友组织参照此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